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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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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以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正在加速融入商业场景,但过程中所引发(yǐnfā)的伦理(lúnlǐ)问题也日益凸显(tūxiǎn),特别是在算法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、责任逃避等方面(fāngmiàn)呈现出明显的市场驱动特征,亟须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。 笔者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,AIGC伦理风险的(de)表现: ——数据要素产权尚不明晰,诱发数据滥采与(yǔ)技术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数字生产要素尚未实现明确的确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可通过模糊授权、跨平台(kuàpíngtái)抓取(zhuāqǔ)等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数据,而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(jiégòuxìng)不对称下,AIGC产品(chǎnpǐn)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业务流程,算法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(bùzhīqíng)的情况下被动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未能有效保障(bǎozhàng)。 ——企业(qǐyè)治理结构相对滞后,加剧伦理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(yánxù)传统工业逻辑,以利润与规模为导向,尚未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,或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(zài)商业化压力驱动下(xià)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领域应用AIGC技术,如用于深度伪造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(yòudǎo)等(děng)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破坏长期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 ——监管规则尚不完善,导致(dǎozhì)治理(zhìlǐ)空窗与责任真空。现有监管体系在权责(quánzé)划分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适应AIGC快速演进,使部分企业得以在监管盲区内推进业务。当生成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控制”为由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与经济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(gōngzhòng)对治理机制的信心(xìnxīn)。 ——算法训练机制(jīzhì)存在偏差,固化偏见与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(xiàolǜ)与经济性考虑,往往(wǎngwǎng)采用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推荐、人才筛选、信息分发等环节(huánjié)中,这类偏差可能进一步强化标签化倾向,影响(yǐngxiǎng)特定群体权益,甚至引发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 ——社会认知基础薄弱,助推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AIGC技术(jìshù)的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了解,难以(nányǐ)识别虚假信息与(yǔ)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更(gèng)易陷入误信误导,为AIGC滥用提供了低阻力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(ānquán)层面。 那么(nàme),该如何完善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呢? 笔者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应用中的伦理(lúnlǐ)风险(fēngxiǎn)困境,需要(xūyào)从产权制度、企业治理、监管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素养(sùyǎng)等多维度入手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与结构性缓释。 首先,建立数据(shùjù)产权(chǎnquán)与定价(dìngjià)机制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应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所有权、使(shǐ)用权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—追溯”的完整权利链条;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与明示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管理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机制或提供可解释性披露,并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(tíshēng)AIGC运行的透明度(tòumíngdù)与用户的感知能力。 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,嵌入伦理(lúnlǐ)责任(zérèn)与价值导向。建议将AI伦理治理纳入(nàrù)企业战略议题,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责任官,强化从组织结构层面(céngmiàn)对伦理的(de)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”前置机制,在产品设计和部署(bùshǔ)前进行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价值取向合理、安全边界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(shěnjì)制度,并将伦理实践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示范效应,引导企业实现“向善创新”。 再次,强化跨部门(kuàbùmén)协同监管,缩小治理空窗与责任(zérèn)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组成AIGC综合治理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制定与执行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(shēngchéng)内容(nèiróng)识别、数据权属界定(jièdìng)、算法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责任”原则,即(jí)平台无法证明无过错即需承担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规避治理义务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(xiāngjiéhé)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 同时,完善训练数据治理规则,消解算法(suànfǎ)偏见与价值错位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(zhǔdǎo)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,提供多样、可信、经过审核的语料资源供企业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企业披露(pīlù)训练数据来源、去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算法备案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;推动企业在算法目标中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多元指标,改变(gǎibiàn)目前以“点击率(diǎnjīlǜ)”“停留时长”为主的单一(dānyī)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(yìngyòngluójí)。 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素养(sùyǎng),夯实共识型伦理(lúnlǐ)治理基础。应将AI伦理与算法素养教育(jiàoyù)纳入中小学与高校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、行业协会与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(shèlì)“公众技术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化;鼓励平台(píngtái)建立伦理科普与风险提示(tíshì)机制,对AIGC热点应用及时(jíshí)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社会整体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化应用,是(shì)技术进步(jìnbù)与经济发展融合的重大机遇(jīyù),亦是对伦理治理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统筹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,方能在(zài)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持续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 (作者:李大元(lǐdàyuán)系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,苏亚系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(bóshì)研究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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